一、辦理依據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4.《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二、辦理對象 江蘇省內使用低于《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規定豁免水平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 三、審批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豁免申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豁免申請表,見附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放射性同位素出廠活度證明或射線裝置產品說明書(原件、中文); 4.含源裝置或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中應包含含源裝置或射線裝置的用途,放射源或射線裝置的結構,放射源的活度,射線裝置的額定指標,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使用量、使用條件、操作方式等情況的證明。輻射安全分析,對公眾和環境影響分析,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機構及防護管理措施等; 5.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有相應資質的輻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射線裝置表面劑量當量率檢測報告;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網上申報 在江蘇省環保廳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六、審批時限 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豁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