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依據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⒊《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⒎《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監督檢查技術程序》
二、適用范圍
江蘇省范圍內核技術應用單位工作場所、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督。
三、監督職責
(一)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1.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
2.銷售放射源,使用Ⅱ、Ⅲ類放射源,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
3.醫用短壽命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4.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
(二)省轄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單位
1.使用Ⅳ、Ⅴ類放射源;
2.生產、銷售、使用Ⅱ、Ⅲ類射線裝置;
3.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4.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
各省轄市環保部門可根據本市監管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縣(市)環保部門職責分工。
四、監督頻次
江蘇省范圍內的核技術應用單位,環境保護部明確規定監督檢查頻次的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執行,未明確規定監督檢查頻次的按下列原則執行:
1.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單位每年監督檢查1次;
2.射線裝置應用單位每2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3.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在每次啟運前進行現場檢查;
4.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原則上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五、監督內容
(一)輻射安全監督的基本要求(格式見附表一)
1.凡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持有有效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只限于在許可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借用密封型放射源必須在原審批部門辦理放射源轉讓審批備案手續,密封源的持有狀況必須與許可內容相符合。
2.環境保護有關手續的履行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竣工驗收等。
3.輻射工作單位必須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定期開展工作場所監測。
4.輻射防護負責人和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輻射安全防護知識和法規的培訓,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并應當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訓。
5.輻射工作單位要組織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6.輻射工作單位要建立健全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操作規程,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輻射防護與安全保衛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登記制度,輻射防護設施定期檢修制度,人員培訓計劃,輻射工作場所和個人劑量監測制度等,并經常進行檢查,組織落實。
7.輻射工作單位必須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備有應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丟失、誤照等事故的發生。
8.輻射工作單位在輻射工作場所入口的醒目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9.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臺帳,做到帳物相符,應有歷年來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審批文件。
10.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11.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擬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由輻射監測機構出具輻射監測報告,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當按規定要求將相關材料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并編制輻射監測報告。
12.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情況;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制定與落實情況;輻射工作人員變動及接受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情況;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轉讓或者送貯情況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臺帳;場所輻射環境監測和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及監測數據;輻射事故及應急響應情況;核技術利用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退役情況;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落實情況。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
(二)對于不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場所,監督內容應按照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編制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監督檢查技術程序》中有關規定執行。監督檢查技術程序見下表:
序號 |
程序名稱 |
程序編號 |
1 |
核技術利用單位監督檢查基本情況表 |
JSHL-1 |
2 |
含放射源儀器生產場所 |
JSSY-1 |
3 |
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單位 |
JSSY-2 |
4 |
γ射線遠距治療裝置 |
JSSY-3 |
5 |
立體定向γ射線外科治療裝置 |
JSSY-4 |
6 |
近距離γ射線治療裝置 |
JSSY-5 |
7 |
γ射線大型客體檢查系統 |
JSSY-6 |
8 |
γ射線探傷裝置使用單位 |
JSSY-7-1 |
9 |
γ射線探傷裝置生產單位 |
JSSY-7-2 |
10 |
固定式II、III、IV和V類源使用場所 |
JSSY-8 |
11 |
移動式II、III、IV和V類源使用場所 |
JSSY-9 |
12 |
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場所 |
JSSY-10 |
13 |
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場所 |
JSSY-11 |
14 |
放射性核素發生器利用場所 |
JSSY-12 |
15 |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醫學應用場所 |
JSSY-13 |
16 |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 |
JSSY-14-1 |
17 |
二、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 |
JSSY-14-2 |
18 |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 |
JSSZ-1 |
19 |
加速器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場所 |
JSSZ-2 |
20 |
醫用治療X射線機 |
JSSZ-3 |
21 |
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射線裝置 |
JSSZ-4 |
22 |
III類醫用射線裝置 |
JSSZ-5 |
23 |
II類射線裝置(非醫用加速器) |
JSSZ-6 |
23 |
電子輻照裝置 |
JSSZ-7 |
24 |
II類射線裝置(非醫用X線機類) |
JSSZ-8 |
25 |
II類加速器生產場所 |
JSSZ-9 |
26 |
中子發生器使用場所 |
JSSZ-10 |
27 |
III類非醫用射線裝置 |
JSSZ-11 |
六、監督檢查結論與處理
輻射安全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后,應依照國家頒布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制作輻射安全現場檢查筆錄(格式見附表二),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制作輻射安全監督意見書(格式見附表三),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七、備案
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時整理歸檔,并于15個工作日內錄入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