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工作程序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二、辦理對象
銷售、使用Ⅱ、Ⅲ、Ⅳ、Ⅴ類放射源和生產、銷售、使用Ⅱ、Ⅲ類射線裝置,以及擁有乙級、丙級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以及擁有甲級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三、審批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上除國家審批以外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審批。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各省轄市具體情況,委托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以下輻射工作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審批:
1、使用Ⅳ、Ⅴ類放射源;
2、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
3、擁有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要申請一個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四、許可證申領條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 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Ⅱ類射線裝置,擁有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單位,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 輻射工作單位直接從事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和負責輻射安全防護的相關管理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5、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 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儀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7、 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8、 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9、 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10、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二)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 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 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護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5、 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6、 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7、 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
8、 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便攜式輻射監測儀、表面污染監測儀等;
9、 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10、 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三)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2、 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3、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4、 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 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6、 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7、 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許可證申領材料
輻射工作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時,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附電子版);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
3、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滿足本程序第四條許可證申領條件相應規定的證明材料;
5、已有或者擬有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它相關要求。
以上材料五份以A4紙裝訂成冊,前面附目錄。
六、許可審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部分單位需要組織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時間不包括在20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原因。
七、許可證管理
(一)許可證變更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2、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二)許可證重新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1、改變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2、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三)許可證延續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2、監測報告;
3、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4、許可證正、副本。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條的規定審查同意后,換發許可證,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
(四)許可證注銷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五)許可證補發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輻射工作單位應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許可證變更、重新申領、延續、遺失補發和注銷等工作。
注: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見表格下載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