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核技術應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程序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二、審批對象
江蘇省內從事核技術項目應用的法人單位。
三、分類管理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一)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1、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2、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3、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4、新建、改建、擴建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
(二)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1、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2、銷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放射源的;
3、使用Ⅱ類、Ⅲ類、Ⅳ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4、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5、新建、改建、擴建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
(三)申領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銷售、使用Ⅴ類放射源的;
2、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3、新建、改建、擴建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
四、審批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編制要求
1、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國家環保總局《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核技術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格式》(HJ/T10.1-1995)編寫,并要達到導則規定的深度要求。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評價的內容。
4、環境影響報告表按照導則(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說明問題的,須按照報告書中規定的條目編制補充說明。
5、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該在報批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采納和不采納的說明。
六、審批要求
1、是否滿足實踐正當性的原則。
2、是否滿足GB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或其它有關專項標準中規定的公眾和職業人員照射劑量限值的規定。
3、是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與所從事的輻射工作相適應的擬建場所、設施和裝備(包括放射源貯源庫和放射性廢物暫存間)。
4、是否配備合格的專(兼)職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制定了輻射安全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監測計劃。
5、是否有輻射安全培訓計劃,具備相應的防護知識、無職業禁忌癥的輻射工作人員。
6、輻射工作單位是否有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
7、有非密封源工作場所的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和能力。
8、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七、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有相應環評資質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建設單位自行填寫的環境影響登記表;
2、市、縣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預審意見;
3、生產、銷售、使用Ⅱ類以上(含Ⅱ類)放射源和生產、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新建項目需有專家技術審查意見(能量不大于0.5MeV的加速器、移動式工業探傷、X射線深部治療機和醫用介入X射線裝置除外)。
八、審批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初步合格的給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審查
1、按照審批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審批決定。
2、辦理時限
環評報告表審查,一般項目承諾15個工作日,特殊項目按環評法規定30個工作日;
環評登記表審查,一般項目承諾5個工作日,特殊項目按環評法規定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