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二、辦理對象
江蘇省內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輻射工作單位。
轉讓是指除進出口、回收活動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不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
三、審批權限
省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頒發(fā)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省轄市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委托頒發(fā)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四、需提交的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一式四份(見附表);
2.轉入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
3.轉出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
4.轉讓雙方簽訂的書面轉讓協議;
5.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五、審批時限
1.轉讓審批
省級、省轄市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資料齊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分批次轉讓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轉入單位可每6個月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轉讓后備案
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將一份填寫完整的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省級、省轄市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需攜帶含有放射源編碼、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廠說明文件和輻射安全許可證副本。
附表: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
受理編號: 審批編號: 環(huán)輻審〔 〕號
轉入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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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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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單位名稱(蓋章): 通訊地址: 經辦人: 電話/傳真: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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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單位名稱(蓋章): 通訊地址: 經辦人: 電話/傳真: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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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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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理由: □ 使用 □ 銷售 □ 回收 □ 加工組裝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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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轉入單位許可證 □ 2.轉出單位許可證 □ 3.轉讓協議 □ 4.廢舊放射源處理方案 □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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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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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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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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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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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活度
(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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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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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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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單位所在地有審批權的環(huán)保部門意見: □ 同意轉入 □ 不同意轉入(另附理由) (蓋章) 經辦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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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本申請表一式四份,轉入單位、轉出單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環(huán)保審批部門各1份,有效期為6個月。
2.本表格式與內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單容量不夠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單,并加蓋轉入單位公章。
3.轉讓放射源的,標號/頻次欄填寫放射源對應標號;轉讓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標號/頻次欄填寫“轉讓次數/6個月”。轉讓放射源時在編碼欄填寫對應編碼。
4.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轉入、轉出單位應將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環(huán)保審批部門1份。